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:
1、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、完成销售的;
2、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;
3、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。
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:
1、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%以上,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%,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;
2、取得销售(预售)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;
3、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;
4、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)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对前款所列第(三)项情形,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。
二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一般应获取的资料清单
1、房地产转让收入明细表附相关证明资料;
2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表附相关证明资料;
3、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资料;
4、前期工程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资料;
5、建安工程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资料;
6、基础设施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资料;
7、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资料;
8、开发间接费明细表附相关证明资料;
9、利息支出明细表附相关证明资料;
10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附相关证明资料;
11、企业证明资料:
(1)开发项目立项批复;
(2)预售价格核准批复
(3)商品房销(预)售许可证;
(4)土地使用权证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
(5)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;
(6)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;
(7)项目工程预算、概算书;
(8)项目竣工决算报表,工程竣工备案表;
(9)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。